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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营企业易发的两大犯罪类型

民营企业生存不易,为了揽业务、点利润,有时候铤而走险,触犯刑事法律。据笔者观察,行贿虚开发票是民营企业易犯的两犯罪类型。行贿包括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,虚开发票通常包括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 

行贿案件多发,与营商环境差不无关系,不公平不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往往是诱发行贿外因

行贿人本身亦存在不良动机,试图通过行贿获取优势、获取机会、获取不正当利益。

并不是所有的贿赂行为都构成行贿犯罪,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区分关键,如果是谋取正当利益,虽然有贿赂行为,但不构成行贿犯罪,这也是为何受贿案件多、行贿案件少的原因。

实践中情况往往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,谋取的利益是否具有不正当性,往往存在较大争议,容易导致误判

当前,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呼声很大,行贿原罪问题值得重视。按政策要求,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有过的不规范问题宽容处理,具有合理和必要性。

 

虚开发票案件,是民营企业易犯的另一犯罪类型。虽然监管力度加大和查税不断智能化,虚开发票行为有所减少,但仍然有人心存侥幸。

有的虚开发票行为是以前发生的,近期才案发。办案经验似乎许多企业禁不住查,一查一准,导致侦查调查机关往往从企业财务税务入手实现办案突破。

虚开发票也有些外在诱因,例如客观上存在缺票问题,实际发生了支出,但对方不能提供相应发票。缺票问题,导致相应费用支出无法计入成本,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。为了解决缺票问题,有的企业采取了从第三方买票、让第三方给自己虚开发票的办法。

有的企业虚开发票并不是解决缺票问题,而是为了骗取税款、偷逃税款。有的企业搞税务筹划,几个企业之间开票转移资金,有的没出事,有的被税务机关查处甚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

 

近几年,民营企业政策宽松,涉民营企业经营的无罪案件、不起诉案件、免予刑事处罚案件、缓刑案件增多。但民营企业不应因此大意,宽松的政策并不一定能够落实到每个基层、每个案件民营企业应当树立合经营理念,加强内部监督制约,不急功近利,力求行稳致远。

——商伟律师随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