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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已点着是否一定构成放火罪既遂

放火罪是危险犯,只要行为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,就构成犯罪,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,则法定刑升格。

办理放火罪案件,需要把握两点,一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,二是是否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。对于第一点,比较容易判断。对于第二点,则需要细分为两种情形,第一种情形是火没点着,则自然是尚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;第二种情形是火点着了,这种情形往往比较复杂,具有迷惑性。

北京刑事律师商伟曾办理一起放火罪案件,火被点着了,但未造成严重后果。实践中很多人片面地认为,既然火点着了,就是既遂,不可能是未遂。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。即使火已经着了,也可能存在未遂的可能,关键是看火势是否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。庭审中,笔者作为辩护人,从案发时间、地点、被点着的物品种类、被瞬间扑灭、现场多人等情节,提出当时火势很小、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现场另有多人、危险状况没有也不可能失控等辩护意见。法院最终认定放火行为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,属于未遂,从而减轻处罚。

此外,虽然有点火行为,也并不一定构成放火罪,还要看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什么。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,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甚至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,则不属于放火罪,是否构成其他罪名,需要另作分析。

因此,虽有点火行为,并不一定构成放火罪,即使构成放火罪,也并不一定是既遂。

(作者:北京刑事律师商伟

相关法条:

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

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